条约的生效是指一个条约依法缔结并对当事方产生拘束力而当事方善意履行的法律状态。
条约生效的含义是指条约本身的生效或者条约对其缔约方或加入方的生效,两者互为前提和条件而不能分割。
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生效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方式是规定条约在缔约双方交换批准书后的一定日期生效,例如《中俄领事条约》规定:“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第30天开始生效。”大多数中外领事条约都采用这种方式生效。
另一种方式是规定双方互换照会自通知对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规定的手续之后的一定日期生效。例如,《中新领事协定》规定:“本协定自双方互换照会通知对方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律规定的协定生效手续之日起第31天生效。”
领事条约可以是有限期的,期限的长短由缔约各方根据共同需要商定,并明确写在条约中。1959年《中德领事条约》规定:“本条约有效期限为5年。如果缔约一方在期满前6个月没有提出废除,本条约将继续有效5年,以后以此类推。”
领事条约也可以是无限期的,但附有一定的条件。例如,1984年《中波领事条约》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在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12个月后失效,否则本条约永远有效。”
大多数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采取自动延期的办法,规定“除非缔约一方在6个月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