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 年,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申根(SCHENGEN)签定协议规定:其成员国对短期逗留者颁发统一格式的签证,即申根签证。申请人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签证,即可在签证有效期内在所有申根国家自由旅行。申根的成员国共有 25 个: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瑞士和马耳他。
《申根协定》给申根国之间的人员往来带来很大便利,非申根国家公民前往多个申根国在办理签证方面也更方便,短期访问申根国家只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到申根成员国之一的申根签证,即“申根国统一签证”,即可前往其它申根国家访问,无须再申办他国签证。
前往申根国家的中国公民不论持何种护照(外交、公务、公务普通、普通护照)申请签证时,为避免入境受阻,主要需注意以下两个原则:
1.主访国原则。如果前往两个及两个以上申根国家,应到访问停留时间最长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办理申根签证。
2.首访国原则。如果前往两个及两个以上申根国家且在每个国家停留时间相同,应到先入境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办理申根签证。
3.以上两个原则中,主访国原则优于首访国原则。
此外,如果短期访问一个申根国家,应到该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申根签证,如果是前往某个申根国家就业、学习或移民,须到该国驻华使领馆申办国别签证(长期),而非申根签证。